50%对50%的股权结构确实更容易产生表决僵局,但股权比例本身并不足以直接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231条及相关司法规则,法院还会审查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是否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因此: 50%对50%只是僵局形成的结构性风险,不等于司法解散必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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