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现行《公司法》第89条新增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但“关系不好”“被边缘化”与法律意义上的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利益,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仍然需要结合具体行为和证据判断。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实务分析,请阅读《合伙开公司,为什么退出机制比分配机制更值得提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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