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手只发过催款函,没有起诉发包人,是否属于怠于行使?

作者:樊俊强律师|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首次发布:最后更新:

有可能。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以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主张作为认定怠于行使的重要标准。催款函能够证明曾经催收,但不当然排除怠于行使;仍需结合债权是否到期、催收效果以及下游债权是否因此未能实现判断。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实务分析,请阅读《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后,实际施工人还能怎样追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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