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计出“本人不实际承担现金成本但最终取得10%股权”的交易结构,但不能简单把股东身份和出资问题完全割裂。 如果其在公司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就应当按照章程承担相应出资义务;也可以依法使用可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第4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如果希望真正“零现金取得股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股权转让、赠与、借款出资等路径,但应当同步考虑出资责任和税务问题。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实务分析,请阅读《五个人合伙开公司,一人不出钱占10%,股权和分红怎么设计?》。
可以设计出“本人不实际承担现金成本但最终取得10%股权”的交易结构,但不能简单把股东身份和出资问题完全割裂。 如果其在公司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就应当按照章程承担相应出资义务;也可以依法使用可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第4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如果希望真正“零现金取得股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股权转让、赠与、借款出资等路径,但应当同步考虑出资责任和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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