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当然要求。实际控制人身份解决的是”谁在控制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他实施了什么依法应当担责的行为。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制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指示董事高管实施损害行为的连带责任,均需证明具体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实务分析,请阅读《不持股、不任职,如何证明一个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不能当然要求。实际控制人身份解决的是”谁在控制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他实施了什么依法应当担责的行为。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制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指示董事高管实施损害行为的连带责任,均需证明具体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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