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

【归属新体系:企业经营与投资法律风险】建设工程方向已退出核心导航,本分类内容并入「企业经营与投资法律风险」主题页(/practice-areas/qiye-falv-guwen/)。

起诉发包人时,还要不要把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列入案件?

取决于请求权基础。向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时,通常应将其列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要按照代位权诉讼结构确定当事人;主张挂靠知情时,新解释第四条要求名义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沿用旧第四十三条的当事人结构机械处理所有案件。

起诉发包人时,还要不要把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列入案件? Read More »

包工头能否以农民工代表身份主张整个班组工程款?

需要严格区分。包工头本人应得劳动报酬、其代领工资的授权关系、班组成员各自工资,与包工头基于承包经营主张的工程价款并非同一权利。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不能当然纳入农民工工资。主张他人工资还涉及授权、主体资格和工资明细等问题。

包工头能否以农民工代表身份主张整个班组工程款? Read More »

农民工是否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

可以,但必须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具体情形。例如,建设单位未及时拨工程款导致欠薪时,可能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分包欠薪或者项目转包导致欠薪时,总承包单位可能先行清偿。农民工应准备实名登记、劳动合同、考勤、工资表和支付流…

农民工是否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 Read More »

发包人在会议纪要中承诺“解决欠款”,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不当然构成。需要判断承诺是否明确到足以证明发包人愿意成为共同债务人,以及承担的债务范围是否可以确定。“帮助协调”“待审计后研究”“从应付总包款中代付”等表述,通常与无条件加入债务存在明显区别。

发包人在会议纪要中承诺“解决欠款”,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Read More »

发包人曾经直接向下游施工人付款,能否证明双方形成直接合同?

不一定。付款可能属于受托代付、工资监管、从总包款中定向支付或者临时协调。应结合付款申请、备注、三方协议、结算文件、授权和发包人的明确意思,判断其究竟是履行自己的债务,还是代他人履行。

发包人曾经直接向下游施工人付款,能否证明双方形成直接合同? Read More »

发包人仍欠总承包人工程款,下游施工人能否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

仅有“发包人欠款”这一事实还不够。原第四十三条式的欠付范围责任已被调整。下游如果主张代位权,还要证明自己对前手的债权到期、前手对发包人的债权到期、前手怠于行使并影响自己债权实现等条件;如果主张其他路径,也要分别证明相应要件。

发包人仍欠总承包人工程款,下游施工人能否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 Read More »

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一方,还能起诉自己的合同相对方吗?

可以。《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一句明确保留该路径。工程具备折价补偿条件时,可以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向承包人主张。需要证明自己的施工范围、工程量、质量、计价结算约定、已付款和欠付款。

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一方,还能起诉自己的合同相对方吗? Read More »

“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是不是彻底消失了?

不是简单的“词语被禁止”。新解释在规范具体权利时,不再用该称谓统括所有违法施工主体,而是区分借用资质、接受转包和接受违法分包。既有裁判文书、案件事实描述、其他规范或者学术研究中仍可能出现“实际施工人”,但不能再把它当成一个当然突破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是不是彻底消失了? Read More »

蜀ICP备2026043254号|公安备案图标川公网安备51015602002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