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怎么应对?

作者:樊俊强律师|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首次发布:最后更新:

质量问题不是拒付全部工程款的当然理由。施工方应要求发包人明确缺陷、标准、责任和费用依据,及时勘验并提出修复方案。无争议工程款、修复责任和其他损失应分别核算。

一、先要求对方把“质量有问题”说具体

发包人只说“工程质量不合格”却不说明部位、标准和费用,施工方很难有效回应。收到异议后,应书面要求对方列明:

  • 缺陷位置、范围、发现时间及违反的质量标准
  • 检测报告、现场照片、整改通知和费用清单
  • 是否允许到场检查、修复或共同委托检测
  • 拒付、扣减或索赔金额及计算依据

施工方应同步保存施工日志、隐蔽验收、材料证明、监理记录、整改回复和交付资料。

二、质量责任要先查原因,不能只看缺陷结果

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承担修理、返工、改建等责任;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发包人可以依法请求减少工程价款。

但质量缺陷也可能与发包人有关。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列举了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情形。承包人同时有过错的,再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应结合设计、材料、施工、使用维护和第三方作业等因素查明原因。

三、2026 年新规则强调:发包人原则上应先通知修复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合格,发包人自行修复后,才可请求承担合理修复费用。

施工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查、保留责任意见并提出修复方案;对方拒绝进场、单方拆改或扩大修复范围的,也要固定证据。

四、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抗辩也有边界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不因此免除,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应查明发包人何时接管、何时投入使用、使用了哪些范围,以及使用后是否由其他单位拆改。移交记录、钥匙交接、物业进场、生产经营和现场影像都可能影响判断。

五、不要把三笔账混成一笔账

工程质量争议中至少要分别核算:

  1. 已完成且应付的工程价款;
  2. 确有依据的质量修复费用或工程价款减项;
  3. 因质量问题造成且能够证明的其他损失。

发包人提出反诉或抵销时,应对损失、必要性、金额和因果关系举证。施工方也应明确主张无争议工程款。

涉及专业质量、修复方案或费用争议时,可能需要鉴定。申请方应明确鉴定事项和材料;拒不缴费或不提供资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六、常见误区

误区一:工程已经验收,施工方以后就没有任何质量责任。 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责任不是同一概念。

误区二:发包人没有先通知修复,施工方就永远不用承担质量责任。 新规则主要约束直接请求预付修复费的程序;承包人收到通知后拒绝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仍可能承担合理修复费用。

七、什么情况下建议尽快找律师

发包人已经委托第三方拆改,缺陷原因涉及设计或甲供材料,工程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质量异议金额明显超过修复必要费用,或者工程款诉讼需要同时处理反诉、鉴定和保全时,应尽快固定现场与资料。

律师介入后,应把质量责任、修复程序、价款结算和损失证据分开审查,再决定是先共同勘验和修复,还是申请证据保全、鉴定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蜀ICP备2026043254号|公安备案图标川公网安备51015602002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