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一概回答“可以”。对 2026 年 6 月 30 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转包、违法分包项下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符合条件时可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
一、为什么过去常见的答案需要更新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曾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法院查明欠付工程款数额后,可以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很多文章据此把答案简化为“可以直接告发包人”。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一方,原则上应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请求折价补偿,而不能继续套用没有区分的旧答案。
新解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以前司法解释与其不一致的,以新解释为准。因此,发布于 2026 年的 FAQ 不能继续沿用没有区分的旧答案。
二、第一条路径:先找自己的合同相对方
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一方,应先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即使合同无效,在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仍可依法请求折价补偿。处理前应还原发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完整合同链条及付款安排。
三、第二条路径:符合条件时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
“不能直接请求”不等于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发包人列入诉讼。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因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不是简单更换被告。需要审查双方债权是否到期、上游是否怠于行使,以及这种怠于是否已经影响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实现。
四、资质借用要单独判断
借用资质与转包、违法分包不是同一个法律场景。
借用资质的人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如果发包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借用资质的人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资质借用,借用资质的人可以就其施工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折价补偿;法院将通知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结合发包人付款和施工情况判断责任。
五、不要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混为一谈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请求支付拖欠工资,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等特别规则。农民工个人工资请求与企业或包工主体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在主体、请求基础和责任范围上并不相同。
仅以自己“实际干了工程”为由套用工资保护规则,或者反过来用工程款合同规则处理农民工工资,都会导致请求路径偏差。
六、起诉前必须核对的材料
- 各层合同、结算单、付款记录及项目授权情况
- 发包人是否知道资质借用的沟通和现场证据
- 上游工程款是否到期、是否结算及是否已行使权利
- 已施工范围、质量、工程量、已付款和案件受理时间
七、什么情况下建议尽快找律师
只要合同链条超过两层,或同时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发包人直接付款、项目负责人个人收款等事实,就不宜先定被告再找依据。
律师应先绘制合同关系和资金流向图,再审查合同相对方请求权、代位权、资质借用及保全执行路径。被告或请求基础选错,可能带来重复诉讼和期限损失。
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适用时需结合 2026 年新解释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