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书面合伙协议,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合伙关系?

作者:樊俊强律师|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首次发布:最后更新:

不能简单这么理解。 《民法典》第967条所称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形成的协议。 实践中是否成立合伙关系,需要结合出资、共同经营、利润分配、风险承担、聊天记录、资金流水以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书面协议非常重要,但没有一份名为“合伙协议”的文件,并不当然意味着不存在合伙关系。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实务分析,请阅读《朋友合伙做生意,为什么最后最难的往往不是欠债,而是算不清账?》。

https://cdfjq.com/pengyou-hehuo-zuoshengyi-suanbuqingzhang-zhuichang/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蜀ICP备2026043254号|公安备案图标川公网安备51015602002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