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管理服务、垫付款项、税费承担等其他法律关系,仍需根据证据分别审查,不能简单全部归入“管理费”。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实务分析,请阅读《挂靠施工后,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根据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管理服务、垫付款项、税费承担等其他法律关系,仍需根据证据分别审查,不能简单全部归入“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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