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后,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作者:樊俊强律师|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首次发布:最后更新:

挂靠施工后,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本文结论:可以,但不是所有挂靠人都可以。

根据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关键不再是其是否属于笼统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而是能否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系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

能够证明的,挂靠人可以就其实际施工的工程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不能证明的,原则上只能先向被挂靠企业主张。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追索到期工程款,影响挂靠人债权实现的,挂靠人还可以考虑提起代位权诉讼。


一、先纠正一个常见认识:实际施工,并不当然取得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

在过去的建设工程案件中,当事人经常援引原《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主张自己属于“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这种理解在2026年6月30日以后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不再笼统使用“实际施工人”概念处理所有违法施工关系,而是区分为:

  1.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
  3. 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
  4. 实际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

不同主体能否越过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适用的规则已经不同。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原则上不能直接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明确,原《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与新规则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因此,处理2026年6月3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不能再简单套用:

“只要是实际施工人,就可以起诉发包人。”

对于挂靠施工,真正需要审查的是: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


二、什么是挂靠施工?

司法解释使用的规范表述是“借用资质”。

所谓挂靠施工,通常是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施工合同、办理施工手续并实际组织施工,由被挂靠企业收取管理费或者资质使用费用。

常见表现包括:

  • 自然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
  • 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借用其他建筑企业名义投标、签约;
  • 名义上属于内部承包,实际上人员、资金、设备均由所谓“内部承包人”自行投入;
  • 名义上成立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实际由外部人员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 被挂靠企业只提供资质、印章、账户或者手续,不实际组织施工。

《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因此,挂靠协议以及基于资质借用形成的相关施工合同,通常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但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实际投入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费用一律得不到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确定折价补偿款。


三、第一种情形: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

1. 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可以就其实际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这意味着,在发包人明知或者应知挂靠关系的情况下,挂靠人虽然不是施工合同上记载的承包人,仍然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但这里的请求在法律性质上并不是要求继续履行一份有效合同,而是基于:

  • 施工合同无效;
  • 挂靠人已经实际投入施工;
  • 发包人取得了已经物化的建设工程成果;
  • 工程质量合格;

请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因此,诉讼请求最好不要简单写成“支付工程款”,而应当结合合同效力和新司法解释,明确请求发包人支付案涉工程的折价补偿款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2. 被挂靠企业应当参加诉讼

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存在名义施工合同,工程款也可能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支付至被挂靠企业账户。

只有将发包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一并纳入诉讼,法院才能查清:

  • 谁实际完成了施工;
  • 发包人已经支付了多少工程款;
  • 工程款支付给了谁;
  • 被挂靠企业扣除了多少管理费;
  • 被挂靠企业是否已经将款项转付给挂靠人;
  • 是否存在重复请求或者重复付款风险。

3. 发包人并不当然承担挂靠人主张的全部金额

即使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也不意味着挂靠人主张多少,发包人就必须支付多少。

新司法解释要求法院根据:

  • 发包人已经支付价款的情况;
  • 挂靠人的实际施工范围;
  • 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质量;
  • 被挂靠企业是否已经收款、转款;
  • 双方结算、签证和付款约定;
  • 是否存在质量、工期、扣款等争议;

综合确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

因此,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案件,通常不是只证明“我干了工程”就够了,还必须进一步证明:

我完成了哪些工程、工程价值是多少、发包人已经支付多少、目前仍有多少价款没有得到清偿。


四、第二种情形: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挂靠事实

1. 挂靠人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发包人付款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一款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挂靠人以该施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新强调。

从发包人的角度看,其签订合同、审核资质、接收发票和支付工程款的对象都是被挂靠企业。如果其对挂靠事实确实不知情,也没有明显理由应当知情,就不能仅因背后存在一个实际组织施工的人,要求发包人再次直接向该人付款。

否则,发包人可能面临重复支付风险:

  • 已经向合同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 又被实际施工的挂靠人要求支付同一笔款项。

因此,发包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成为挂靠人能否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核心分界线。

2. 此时应当先向被挂靠企业主张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

也就是说,在发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常的权利链条是:

发包人向被挂靠企业支付工程价款
被挂靠企业再按照双方内部约定向挂靠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挂靠人应当重点审查其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是否存在:

  • 挂靠协议;
  • 内部承包协议;
  • 项目责任书;
  • 工程款分配协议;
  • 管理费扣除约定;
  • 收款及转款记录;
  • 结算单、对账单或者欠款确认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虽然允许挂靠人参照双方关于工程款项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但被挂靠企业依据无效挂靠协议请求挂靠人支付资质借用费、资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第三种路径:不能直接请求时,挂靠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可以,但必须符合代位权的法定条件。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

这一规定给挂靠人保留了另一条向发包人追索的路径。

但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请求权不同。

1. 直接请求权

适用前提是:

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

挂靠人是基于自己的施工和折价补偿请求,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2. 代位权诉讼

适用前提通常包括:

  • 挂靠人对被挂靠企业享有到期债权;
  • 被挂靠企业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工程价款债权;
  • 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主张;
  • 这种怠于行使已经影响挂靠人债权的实现;
  • 被代位行使的权利不是专属于被挂靠企业自身的权利。

此时,挂靠人不是证明自己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代替被挂靠企业行使其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

因此,即使无法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挂靠,也不意味着挂靠人对发包人绝对没有任何诉讼路径。只是其请求权基础应当从“直接折价补偿请求”转换为“债权人代位权”。


六、如何证明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

这是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时最关键、也最容易败诉的部分。

而且司法解释强调的是:

发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工程完工后才知道挂靠关系,并不当然等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

实践中,可以重点围绕以下证据建立证明体系。

1. 合同洽商和签订证据

包括:

  • 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谈判工程范围、价格、工期的聊天记录;
  • 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会议纪要;
  • 投标前的报价、成本测算和商务谈判资料;
  • 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
  • 合同签订前,发包人明确知悉挂靠人并非被挂靠企业员工的材料。

如果从项目接触、报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发包人始终只与挂靠人对接,而被挂靠企业仅在最后提供印章,通常有利于证明发包人对资质借用事实知情。

2. 履约保证金及资金来源证据

包括:

  • 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 挂靠人个人账户或者其控制的企业账户支付保证金;
  • 发包人向挂靠人出具保证金收据;
  • 发包人明知保证金并非来源于名义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就是认定发包人明知资质借用的重要事实之一。

3. 项目人员及管理关系证据

包括:

  • 发包人明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并非被挂靠企业实际派驻;
  • 挂靠人自行招聘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
  • 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发出施工指令;
  • 工程签证、进度确认、设计变更均由发包人与挂靠人直接办理;
  • 被挂靠企业没有实际履行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义务。

4. 工程款支付证据

包括:

  • 发包人曾直接向挂靠人付款;
  • 工程款虽支付至被挂靠企业账户,但发包人明知该企业扣除管理费后即转付挂靠人;
  • 发包人要求挂靠人提供收款安排;
  • 发包人与挂靠人直接核对已付款、未付款金额;
  • 发包人向挂靠人出具欠款确认、付款计划或者对账文件。

5. 书面确认和电子沟通证据

包括:

  • 发包人在会议纪要中确认挂靠人系实际承建人;
  • 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微信、邮件中提及“借用资质”“挂靠”“管理费”等内容;
  • 发包人与挂靠人直接讨论被挂靠企业仅提供资质和账户;
  • 发包人参与或者知悉挂靠协议安排。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任何一个事实都不必然单独得出“发包人明知”的结论。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签订过程、项目管理、资金流向和履行方式形成完整判断。


七、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哪些问题?

1. 是否属于真正的挂靠,而不是内部承包

并非所有自然人负责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都属于挂靠。

如果项目负责人本身是建筑企业员工,企业实际进行财务、人事、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仅仅实行项目责任制或者内部承包,未必构成资质借用。

法院通常会审查:

  • 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劳动或者任职关系;
  • 被挂靠企业是否进行实际管理;
  • 谁承担项目成本和经营风险;
  • 谁提供人员、资金、设备;
  • 谁决定材料采购、人员聘用和款项支出;
  • 被挂靠企业是否仅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

2. 发包人知情的时间点

核心时间点是订立施工合同时

挂靠人应当尽可能提供形成于合同签订前或者签订过程中的证据,而不能只依赖施工后的现场联系和付款记录。

施工后的证据可以用于反向证明合同签订时的真实状态,但证明力通常需要结合其他材料判断。

3. 工程是否由挂靠人实际完成

挂靠人应当证明自己不是一般项目介绍人、居间人或者名义负责人,而是实际投入资金、人员、材料和设备并组织完成施工的主体。

4. 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工程质量合格,是挂靠人请求折价补偿的重要前提。

应重点收集:

  • 竣工验收报告;
  •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 监理签认资料;
  • 工程交付、接收材料;
  • 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
  • 质量整改和复验材料。

工程存在质量争议的,还需要区分:

  • 是否已经验收合格;
  • 是否经过修复后合格;
  • 质量问题对应的责任主体;
  • 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全部工程价款请求。

5. 发包人已经支付多少价款

挂靠人不能只证明工程总造价,还要审查发包人的付款情况。

应查明:

  • 发包人向被挂靠企业付款的金额;
  • 发包人是否直接向挂靠人或者材料商、班组付款;
  • 被挂靠企业是否已经将款项转付挂靠人;
  • 是否存在以房抵债、以物抵债或者委托付款;
  • 是否存在保证金、质保金、违约金、扣款等争议。

6. 工程价款是否已经结算

如果工程尚未完成结算,挂靠人还需要证明工程量、计价标准和应付金额。

可能涉及:

  • 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
  • 工程签证;
  • 设计变更;
  • 送审结算资料;
  • 发包人审核意见;
  • 造价咨询报告;
  • 司法鉴定。

八、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释放了什么信号?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同时,公布了配套典型案例。

其中,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直接回应了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人的问题。

案件中:

  • 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 葛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
  • 施工合同的洽商、签订由房地产公司直接与葛某对接;
  • 房地产公司明确知道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
  • 葛某自行组织施工班组,支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
  • 建设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再向葛某转付。

法院最终根据发包人的付款情况和葛某的实际施工情况,判决房地产公司向葛某支付折价补偿款。

这个案例反映出的核心裁判逻辑不是:

葛某是实际施工人,所以可以起诉发包人。

而是:

房地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葛某借用资质,葛某又实际完成施工,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直接面对葛某的折价补偿请求。

这也是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笼统“实际施工人规则”之间最重要的区别。


九、挂靠人起诉前,应当先确定哪一条诉讼路径?

路径一:直接起诉发包人

适用于:

  • 有较充分证据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
  • 挂靠人实际组织施工;
  • 工程质量合格;
  • 工程价款和发包人付款情况基本能够查清。

诉讼中应当请求将被挂靠企业纳入案件处理。

路径二:起诉被挂靠企业

适用于:

  • 发包人对挂靠关系不知情;
  • 难以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者应知;
  • 被挂靠企业已经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
  • 双方内部协议、结算或者转款关系较为清楚。

此时应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三条,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折价补偿款。

路径三: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适用于:

  • 挂靠人对被挂靠企业享有到期债权;
  • 被挂靠企业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工程价款债权;
  • 被挂靠企业长期不结算、不起诉或者不主张;
  • 其怠于行权已经影响挂靠人的债权实现。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请求、举证对象和管辖规则,与直接请求折价补偿并不完全相同,起诉前应当单独设计。


十、挂靠人最容易出现的四个误区

误区一:只要实际施工,就能直接起诉发包人

不正确。

2026年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挂靠人能否直接请求发包人付款,核心是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

误区二: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与我直接联系,就一定属于明知

不一定。

现场直接联系可以作为证据,但司法解释要求审查的是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认知状态。施工后的联系需要与合同洽商、保证金支付、人员关系、资金流向等其他证据结合。

误区三:合同无效,就可以按照实际成本重新鉴定并要求全部赔偿

不一定。

工程质量合格的,折价补偿原则上可以参照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约定处理。合同无效并不当然意味着完全脱离原合同重新计价。

误区四:发包人明知挂靠,就必须对全部工程款承担责任

不正确。

法院还要审查发包人已经付款的金额、挂靠人的实际施工范围、被挂靠企业的收款和转款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质量、工期和扣款争议,防止重复支付。


十一、挂靠人起诉前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建议至少准备以下证据:

  1.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招投标文件;
  2. 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协议、项目责任书;
  3. 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凭证;
  4. 合同洽商、报价、谈判的微信、邮件和会议纪要;
  5. 项目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记录和劳动用工资料;
  6. 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
  7.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联系单;
  8. 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进度确认资料;
  9. 竣工验收、分项验收及工程交付资料;
  10. 发包人付款流水及被挂靠企业转款流水;
  11. 工程结算书、对账单、欠款确认书;
  12. 能够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挂靠的其他证据。

其中,最需要优先固定的是:

合同订立前及订立过程中的证据。

因为随着时间推移,项目负责人离职、聊天记录灭失、公司账户注销或者人员失联,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十二、樊律师的实务判断

挂靠施工纠纷中,很多当事人把主要精力放在证明自己投入了多少钱、完成了多少工程量,却忽略了一个更前置的问题:

我凭什么越过被挂靠企业,直接要求发包人向我付款?

2026年新《建工司法解释(二)》已经把这个问题说得非常清楚。

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真正的争议核心不是“谁干了工程”这一个事实,而是两组事实必须同时成立:

第一组:发包人明知或者应知

需要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施工合同上的承包人只是出借资质,真正承揽和组织施工的是挂靠人。

第二组:挂靠人实际完成施工并享有未获清偿的折价补偿

需要证明施工范围、工程质量、价款金额、付款情况和未清偿余额。

缺少第一组证据,挂靠人通常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缺少第二组证据,即使发包人明知挂靠,也无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具体金额。

因此,此类案件不能只围绕“实际施工人身份”组织证据,而应当围绕以下完整链条展开:

订约时明知挂靠
→ 挂靠人实际组织施工
→ 工程质量合格
→ 工程价款可以确定
→ 发包人尚有应付款项未实际清偿

这才是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的完整论证结构。


十三、常见问题

1. 发包人不知道挂靠,挂靠人就完全不能起诉发包人吗?

不一定。

挂靠人不能基于直接施工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但如果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工程款,影响挂靠人债权实现,挂靠人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2. 发包人已经把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企业,挂靠人还能再要求发包人支付吗?

需要审查具体付款情况。

如果发包人已经善意、足额向名义承包人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法院通常会防止同一工程价款被重复支付。但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并存在与挂靠人直接结算、付款安排或者恶意配合转移款项等情形,仍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3. 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能否直接起诉?

可以起诉并不以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合同为绝对前提。

关键在于挂靠人能否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名义施工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事实,以及挂靠人实际完成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和应付金额。

4. 挂靠协议无效,双方约定的管理费还需要支付吗?

根据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管理服务、垫付款项、税费承担等其他法律关系,仍需根据证据分别审查,不能简单全部归入“管理费”。

5. 2026年6月30日前已经立案的案件,也适用新司法解释吗?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该解释。

因此,2026年6月30日前已经受理的一审案件,原则上不能简单直接套用新解释的案件适用条款,需要结合案件受理时间及相关司法规则具体判断。


结语

挂靠施工后,挂靠人并非当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也并非只要完成施工就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2026年新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可以概括为: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或者应知挂靠,挂靠人可以直接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不知情,原则上应向被挂靠企业请求;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追款的,可以依法考虑代位权诉讼。

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是对合同签订过程、发包人知情状态、实际施工、工程质量、结算金额和付款流向进行完整证明,而不是简单给自己贴上“实际施工人”的标签。


主要法律依据与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就《建工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风险提示:本文依据公开法律规范和司法文件对一般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建设工程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结构、案件受理时间、工程质量、结算资料、付款情况及具体证据,个案应结合完整材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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