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只口头催促。施工方应正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保留送达证据。合同没有明确“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不能当然按施工方报送金额结算。
一、先把“甲方在拖”变成可以证明的事实
工程完工后,有些施工方持续通过电话和微信催验收、催结算,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名称、份数、格式和送达地址提交完整文件。发生诉讼后,双方首先争议的往往不是结算金额,而是施工方到底何时提交了什么材料。
因此,第一步应核对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协议,列明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签证变更、工程量清单、结算书及其他附件的提交要求。正式送达时保留签收单、快递底单和物流记录、电子邮件回执或能够证明收件人身份的电子数据。
提交后再以书面方式要求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完成审核或提出具体异议。催告内容应当写明材料名称、提交日期、合同条款和要求回复的期限。
二、拖延验收,可能影响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可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可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这并不意味着施工方可以省略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也不等于所有质量争议都随之消失。施工方仍需证明报告已经提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并区分一般质量问题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责任。
三、甲方不回复结算书,不一定自动视为认可
实践中常见一句话:“结算书交过去 28 天不回复,就按我报的金额算。”这个结论缺少一个重要前提。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也就是说,合同仅约定回复期限,没有同时写明逾期不回复的法律后果,通常不能当然推定发包人认可全部报送金额。
因此,应先逐条审查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和招投标文件,确认是否存在有效的“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再决定如何主张。
四、以审计、财政评审为由长期不结算,2026 年有了更明确的规则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相关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长期没有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允许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对“合理期限”,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结合工程规模、造价和复杂程度判断,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双方根本没有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要求一律以该结果确定工程价款,法院不予支持。
五、施工方可以按四步推进
- 核对合同中的验收、结算、审计和送达条款,形成材料清单。
- 正式提交完整资料并固定送达时间、收件人和文件内容。
- 对发包人的质量、工程量或扣款异议,要求其逐项说明依据,区分无争议款和争议款。
- 评估是否需要工程造价或质量鉴定、财产保全、诉讼或仲裁,并同时核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18 个月行使期限。
六、什么情况下建议尽快找律师
发包人已经使用工程但拒绝验收,合同文本之间对结算规则约定不一致,结算资料多次提交却无法证明具体内容,审计持续拖延,双方差额较大可能需要鉴定,或者优先受偿权期限正在临近时,不宜继续无期限等待。
律师需要先把竣工、交付、结算和催告的时间线固定下来,再判断能否适用逾期答复条款、是否达到申请鉴定的条件,以及工程款、利息和优先受偿权应如何一并主张。
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